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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35號
原 告 陳克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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