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HLDA,110,監簡,12,2021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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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12號
原 告 黃義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間有關監獄行刑法事件之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監獄行刑法第114條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依同項規定駁回原告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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