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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行執字第28號
債 權 人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代 理 人 蔡秉宏
張伯鈺
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執行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鵬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執行費用。
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 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74,750 元,應徵收執行費598元,未據債權人繳納,茲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裕涵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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