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HLDA,104,交,15,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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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5號
原 告 李瑞玉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玉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恒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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