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HLDA,107,簡,5,2018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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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蔡烱燉(本名:黃健治)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被 告 冬啟程
被 告 交通部
被 告 賀陳旦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被 告 陳彥伯
上列原告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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