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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洪怡信 現於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法務部○○○○○○○
代 表 人 葛煌明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而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28日上午11時3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及說明如附件1所示之事項,繕本請逕送被告。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及說明如附件2所示之事項,繕本請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附件1:
㈠被告法務部○○○○○○○與「花蓮縣私立正德高級中學進修學校」是何關係?原告於更審後之110年8月10日始追加請求確認取消學籍處分違法,又依原告於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學籍處分是指「本院108簡字第39號卷2第108至109頁之校務會議決議。」
,但依該資料顯示,校務會議是「花蓮縣私立正德高級中學進修學校」做成校務會議,並非被告法務部○○○○○○○之校務會議,有何意見?是否得以被告法務部○○○○○○○為被告?請說明。
又依該會議紀錄顯示,決議內容為待本監申訴會議確認違規事實無誤後,再依招生簡章第7點第2項第1款之規定取消學籍,換言之,該次會議並未決定已要取消原告學籍,原告是否得以此為處分並請求確認違法,請說明。
㈡承上,請提出被告法務部○○○○○○○或「花蓮縣私立正德高級中學進修學校」已通知原告取消學籍之處分書或函文
,原告何時收受?又其上是否有記載行政救濟方式?原告就此處分有無依法提出行政救濟,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若無,本件請求確認取消學籍處分是否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至4項之要件,請說明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
㈢又就確認原告遭取消學籍處分違法部分之訴,依「花蓮縣私立正德高級中學進修學校」107年學年度國、高中部新生招生簡章之內容,其制定依據為高級中等教育法,並非監獄行刑法。
又就該部分之訴是否仍屬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14條、或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而得由本院管轄審理?請說明並提供相關實務見解。
附件2:
㈠被告法務部○○○○○○○與「花蓮縣私立正德高級中學進修學校」是何關係?「花蓮縣私立正德高級中學進修學校」是否為獨立機關?抑或為被告法務部○○○○○○○之內部單位?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
㈡承上,若為內部單位?請補正提出原告入學「花蓮縣私立正德高級中學進修學校」及遭取消學籍(或退學)之相關資料卷宗。
又就原告遭取消學籍部分,被告有無做成處分書或函文通知原告?又其上是否有記載行政救濟方式?原告就此有無依法提出行政救濟,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
㈢又就本件原告所提確認取消學籍處分違法部分之訴,依「花蓮縣私立正德高級中學進修學校」107年學年度國、高中部新生招生簡章之內容,其制定依據為高級中等教育法,並非監獄行刑法。
又就該部分之訴是否仍屬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114條、或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而得由本院管轄審理?請說明並提供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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