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交易,81,2011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華


4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