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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潘乾坤
葉孟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阮慶文律師
被 告 莊尉良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淑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0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尉良被訴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華
法官 湯國杰
法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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