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交附民,42,201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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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張載連
被 告 鮑佩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交易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曹毓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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