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交附民,50,2011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林志昂
法定代理人 汪春蘭
被 告 潘春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 100年度交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潘春吉被訴過失傷害等乙案,經原告林志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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