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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寶龍
羅燕琴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余道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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