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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雅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1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雅真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吳雅真與徐鼎祥原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嗣徐鼎祥於民國98年1月13 日與林淑惠結婚,吳雅真因與徐鼎祥仍有糾葛,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接續向林淑惠或林淑惠之家人林金龍、林輝雄、林淑瑛、陳月娥等人或傳送電話簡訊,或寄發內容處於不特定人得共聞共見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明信片,或將載有誹謗林淑惠名譽內容的紙條,灑至如附表所示之地點,而指摘足生毀損於林淑惠名譽之事。
嗣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淑惠告訴及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雅真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徐鼎祥、陳月娥、林淑瑛、林金龍於警詢;
證人即告訴人林淑惠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此外,復有明信片影本3份、紙條3紙、手機簡訊翻拍照片、中華電信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亞太電信受話明細、全虹電信行動電話基本資料、通話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遠傳電信通話明細、現場照片18張。
本案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先後在數次誹謗之行為,係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侵害一個法益,應為接續犯。
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惟本案僅因感情糾葛,不思理性解決,即以內容粗俗、不堪之文字,散布於眾,造成告訴人莫大之精神痛苦及困擾,犯罪之手段、目的、動機、所生之危害非輕,及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笫 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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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地 點│方 式 │誹謗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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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99年│自花蓮│郵寄明信片予│「林淑惠最近有比較癢是嗎│
│一 │4月29日 │縣花蓮│林淑惠 │回來的這麼頻繁打什麼預防│
│ │ │市郵寄│ │針星期四還要專程上花蓮打│
│ │ │至同縣│ │光復沒有衛生所嗎星期日又│
│ │ │光復鄉│ │回來幹嘛叫徐先生幫你打針│
│ │ │林淑惠│ │止癢是嘛原來你喜歡吃蘑菇│
│ │ │居處 │ │雞排下次記得叫徐先生不要│
│ │ │ │ │帶你去我認識的地方吃飯別│
│ │ │ │ │人還以為你生3個還有叫徐 │
│ │ │ │ │先生不要一直強調跟你沒關│
│ │ │ │ │係什麼叫你回來干他屁事當│
│ │ │ │ │然干他的事因為他要幫你止│
│ │ │ │ │癢不是嗎也叫你婆婆不必為│
│ │ │ │ │了挽留你動不動就威脅要把│
│ │ │ │ │他趕出去什麼叫他搬出去妳│
│ │ │ │ │自然就會回來何必這麼麻煩│
│ │ │ │ │不用搬妳自己就會主動回來│
│ │ │ │ │了不是嗎你臉皮之厚真是令│
│ │ │ │ │人配服叫妳老公少在那邊說│
│ │ │ │ │追妳是因為某人娶妳又是因│
│ │ │ │ │為某人你可不可悲要跟妳離│
│ │ │ │ │婚都要先證實我跟別人的事│
│ │ │ │ │他竟然還說妳都知道他來找│
│ │ │ │ │我妳還真是大方自己醜就算│
│ │ │ │ │了不要連妳女兒都要和你一│
│ │ │ │ │樣留什麼馬桶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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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9年5月3│同上 │郵寄明信片予│「有本事就叫你女兒離婚拿│
│ │日 │ │林淑惠之父林│小孩當藉口幹嘛沒看過像妳│
│ │ │ │輝雄 │女兒這麼不要臉的搶別人男│
│ │ │ │ │友就算了還拿小孩當藉口沒│
│ │ │ │ │完沒了難怪你女婿怕我寄黑│
│ │ │ │ │函知道越多妳女兒只會越難│
│ │ │ │ │堪而已有其母必有其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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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99年5月4│同上 │郵寄明信片予│「都5/3了怎麼還沒滾回光 │
│ │日 │ │林淑惠 │復妳老公很了不起一爽完就│
│ │ │ │ │把我丟在美爽爽妳婆婆更了│
│ │ │ │ │不起派妳老公來我公司打我│
│ │ │ │ │連電話都不接心虛什麼還是│
│ │ │ │ │怕知道事實所以選擇不接電│
│ │ │ │ │話星期三吸毒星期六回來存│
│ │ │ │ │什麼心有本事就離婚拿小孩│
│ │ │ │ │跟妳婆婆當擋箭牌還真以為│
│ │ │ │ │妳是聖女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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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99年6月2│花蓮縣│將印有右列內│「林淑惠被老公打的滋味如│
│ │5日、99 │吉安鄉│容之紙條,灑│何難怪徐鼎祥惠說妳犯賤」│
│ │年7月2日│勝安村│於左列地點附│、「林淑惠被老公打的滋味│
│ │、99 年7│永勝街│近 │如何看別人被打冷眼旁觀竟│
│ │月14日 │林淑惠│ │然說傷害罪沒什麼自己被打│
│ │ │住處附│ │就急著告妳老公家暴申請保│
│ │ │近 │ │護令甚至還叫妳公婆上法院│
│ │ │ │ │替你作證妳還真了不起」、│
│ │ │ │ │「陳月娥女士請問一下為什│
│ │ │ │ │麼妳的媳婦林淑惠看到別人│
│ │ │ │ │被打會說傷害罪沒什麼自己│
│ │ │ │ │被打就要申請保護令請問你│
│ │ │ │ │們是什麼心態」、「林淑惠│
│ │ │ │ │妳還真了不起妳老公才跟別│
│ │ │ │ │人搞完一轉頭竟然可以馬上│
│ │ │ │ │若無其事載著妳去送貨幫忙│
│ │ │ │ │數鈔票還是妳跟他媽陳月娥│
│ │ │ │ │一樣見錢眼開不是告家暴嗎│
│ │ │ │ │跟這麼緊幹嘛婆婆教的是嗎│
│ │ │ │ │還是他把你搞的服服貼貼讓│
│ │ │ │ │你心花怒放撤撤銷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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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99年4月1│花蓮縣│傳送簡訊予陳│「陳月娥女士妳兒子很行嗎│
│ │1日9時56│境內某│月娥 │你不知道他吃藥吃到不行了│
│ │分許 │處 │ │嗎是怎樣替林淑惠出頭是嗎│
│ │ │ │ │停在妳家路口就說我癢那妳│
│ │ │ │ │女兒不就是癢過頭了才會討│
│ │ │ │ │客兄給她老公戴綠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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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99年8月1│同上 │傳送簡訊予林│「轉告妳那個被家暴的女兒│
│ │7日12時2│ │輝雄 │林淑惠她那個愛說謊及卒仔│
│ │6分許 │ │ │的老公又把人家的肚子搞大│
│ │ │ │ │了叫他不要為了一時的快感│
│ │ │ │ │而不懂避孕再來死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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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99年8月1│同上 │分別傳送簡訊│「轉告妳那個被家暴的姐姐│
│ │7日12時2│ │各1封予林淑 │林淑惠她那個愛說謊及卒仔│
│ │4分許、1│ │瑛、林金龍 │的老公又把人家的肚子搞大│
│ │4時41分 │ │ │了叫他不要為了一時的快感│
│ │許 │ │ │而不懂避孕再來死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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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99年4月6│同上 │同上 │「林淑惠跑去高雄幹嘛轉告│
│ │日12時30│ │ │她你姐夫很想幹她叫她早點│
│ │分許 │ │ │回來給他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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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98年7月 │同上 │傳送簡訊予林│「姐姐在家守活寡給婆家養│
│ │29日15時│ │淑瑛 │沒錢就回娘家要姐夫婚前劈│
│ │50分許 │ │ │腿婚後搞外遇現在更誇張外│
│ │ │ │ │面的小孩都快生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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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99年1月4│同上 │分別傳送簡訊│「你姐姐臉皮怎麼這麼可以│
│ │日18時36│ │各2封予林淑 │厚到這種程度人家就不愛她│
│ │分許 │ │瑛、林金龍 │了還死賴在那裡不走幹嘛等│
│ │ │ │ │她婆婆施捨一口飯給他吃是│
│ │ │ │ │嗎在她老公眼裏他不過是一│
│ │ │ │ │個替她帶小孩的菲傭而以也│
│ │ │ │ │許比菲傭還不如人家菲傭起│
│ │ │ │ │碼是靠自己的能力賺錢妳姐│
│ │ │ │ │姐卻要靠她婆婆施捨乞丐沒│
│ │ │ │ │兩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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