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玉簡附民,7,2011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玉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俊吉
被 告 鍾明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 100年度玉簡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鍾明義被訴傷害等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