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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東順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東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東順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 7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 5年7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玆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73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陳東順確於100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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