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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東發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東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發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於98年 5月18日判處有期徒刑 2年5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玆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6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受刑人蔡東發確於100年12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受刑人應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檢察官之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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