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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張秋英
被 告 胡美娟
上列被告因99年度花交簡字第 2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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