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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花秩字第21號
移送單位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被移送人 戚務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吉警偵字第10000207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戚務立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只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0月2日8時20分許。
(二)地點:花蓮縣吉安鄉○○村○○路○段265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戚務立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警察當場查獲而扣得被移送人所有強力膠 2條及內附強力膠之塑膠袋2只。
(三)扣押筆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物品清單 1份、上開扣案物品之照片2張。
三、扣案強力膠2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2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供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沒入尚符合比例原則,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嘉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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