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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滿如麗
被 告 陳玉鳳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花簡字第65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陳玉鳳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滿如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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