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訴,240,201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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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介元
指定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具 保 人 楊麗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介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 100年3月8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楊麗玉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該署刑保字第10000048號刑事保證金收據 1紙在卷足憑。

三、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多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100年9月2日、同年10月14日、同年11月8日、同年12月 2日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100年11月4日鳳警偵字第1000013174號函及所附拘票與拘提報告、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100年11月29日鳳警偵字第1000014671 號函及所附拘票與拘提報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

佐以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應協同被告於100年12月2日上午11時15分,前來本院出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應訊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前開期日準備程序筆錄、報到單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世華
法官 湯國杰
法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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