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訴,253,2011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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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黃明秋業於民國 100年9月6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乙份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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