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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勝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9月6 日100 年度訴字第26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勝鴻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雖經被告黃勝鴻於上訴期間屆滿前之民國100 年9 月16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而前開補提上訴理由期間已屆滿,迄仍未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361 條第2項規定,命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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