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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階治豪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余道明律師
被 告 高健隆
選任辯護人 蔡文欽律師
被 告 馬富璋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 1880、3435、3436號、100年偵緝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階治豪、高健隆、馬富璋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階治豪、高健隆、馬富璋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上列被告階治豪、高健隆、馬富璋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5日將其等收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茲查本案在逃共犯江毅書業已通緝到案,故認被告等已無勾串共犯之虞,惟其餘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但因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予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湯國杰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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