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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徐肇雄
被 告 徐玉英
徐盛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徐玉英、徐盛昌被訴毀損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蔡寶樺
法官 林恒祺
法官 林季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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