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0,附民,31,201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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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芝瑩
陳柔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林珈妤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自字第1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珈妤被訴侵占等害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自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林恒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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