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1,訴,256,201505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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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帛霖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李浚溢
選任辯護人 何俊賢律師
被 告 林采澧
葉正義
上 二 人 籃健銘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志仁律師
被 告 呂文婷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被 告 麥永基
被 告 平順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廖政文
被 告 承太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色萍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60、2729、3232、3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肆年陸月參拾日上午玖時伍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帛霖等人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上午9時5分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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