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3,侵附民,9,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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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0000-00000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A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建閔
被 告 蘇信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46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乙案,經原告0000-000000、0000-000000A(真實年籍、姓名、住居所均詳卷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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