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李月珠依其一般生活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行
-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部分
-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李月珠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一直
- (二)經查:
-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從採信,其幫助詐欺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
- (二)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
- (三)被告以一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手機門號,幫
-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 (四)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3088
-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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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月珠
指定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移送併辦審理( 103年度偵字第2197、3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月珠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月珠依其一般生活經驗,應可知悉一般人均可自行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如非意圖供犯罪使用,無收取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不相識且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該他人將可能藉由該蒐集所的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工具,以達到避免身分曝光,藉以逃避檢警人員追緝之目的,而其發生並不違背自己本意之情況下,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於民國100 年10月28日某時,在花蓮縣花蓮市○○路0000號(統一超商統軒門市),以自己名義向統一超商公司申辦之0000000000 號門號SIM卡(下稱本案手機門號),於不詳時間、地點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而容任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得恣意使用該門號。
嗣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熊忠良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利用該門號作為聯繫集團內詐欺成員之用途,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工由大陸秘書隨機撥打電話對臺灣地區不特定男性進行CALL客戀愛詐欺,與接聽電話之男性客人攀談,建立信任關係,然後佯稱因經濟困難所以到酒店上班,希望能夠脫離酒店與男客人一起生活,要求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攜帶一定之金額交付在臺之酒店女子,使接聽電話之男客人陷於錯誤而帶現金依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日期、時間及地點援助之,酒店女子即車手再依大陸秘書或詐欺集團內部成員之通話指示向男客人收取現金得手。
嗣於101年9月11日在臺北市○○○路0段0號10樓之5 內搜索查扣熊忠良所持有之本案手機門號,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供述證據部分,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68頁),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不當之處,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得為證據;
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及其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亦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401、6153、3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月珠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一直都只有1 支手機,沒有申辦本案手機門號,也不認識詐欺集團、沒有詐騙別人,但曾經遺失過身分證及健保卡,可能是撿到的人去辦的(見本院卷第一第54頁背面、第55頁、第65頁及第68頁)云云。
(二)經查:1、本案手機門號確實CALL客詐騙集團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熊忠良持有,用於與該詐騙集團內成員相互聯繫,以遂行共同詐騙犯行之用途,且該詐騙集團已為警破獲,本案手機門號並為警扣押在案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6051、6870、7839號起訴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 年度嘉簡字第674號及103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判決(被告為倪耀駿、熊忠良、鍾馥后等人,本案手機門號為該案之扣押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續字第148號起訴書(被告為鍾馥后,於實施詐騙之過程多次與持用本案手機門號之共犯聯繫)及嘉義縣警察局102年8月15日嘉縣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詐欺集團電話清冊及通聯譯文紀錄各1 份(見本院卷二第6頁至第130頁、第160頁至第190頁、第196頁至第197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357號卷第 14頁至第16頁背面、第46頁至第47頁背面)存卷可考,是以被告名義申辦之本案手機門號確實為詐欺集團成員間相互聯繫使用,以遂行犯行之事實,堪予認定。
2、復查本案手機門號申請人為被告,有本案手機門號即統一超商預付卡門號申請書1 紙(見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6 頁)在卷可佐,該申請書上聯絡電話欄載為「0000000000」號,即為被告所稱一直使用迄今之手機號碼(見本院卷一第54 頁、第55頁、第210頁),並經本院調取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核閱無誤(見本院卷二第265 頁),本院考量申請書上之聯絡電話通常為電信公司聯絡申請人之重要管道,依一般常情,申請人均會填寫得以聯絡到申請人本人之電話,且被告亦供稱其未曾將0000000000號之手機號碼寫在證件上面(見本院卷二第263 頁),自應認定本案手機門號之申請人確為被告無疑。
3、再按手機門號通常專屬個人使用,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且現今行動電話甚為普及,申請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輕易申請一個甚或數個門號使用,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
故一旦有人刻意收集他人手機門號使用,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為規避偵查機關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且日常生活中,不法之徒利用人頭戶申請門號進行之不法行為,最常見者不外詐騙他人錢財,此經傳播媒體多所報導,政府機關亦廣為宣導,一般稍具知識之人,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
查本件被告乃智慮正常且非無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竟於申辦手機門號後,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其對於提供該門號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犯罪集團持為訛詐他人錢財之工具,衡情應有所預見,其顯有容認犯罪事實發生之本意。
4、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以前詞置辯,然經檢察官調閱其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之相關資料顯示,被告曾於95年7 月1日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96年12月5日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亦曾於95 年10月25日、96年12月5日、99年3月3日及102年1月21日因遺失而聲請補發健保卡,此有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5日吉鄉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5月7日健保東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103年度偵字第2197號卷第12頁至第17頁)在卷可參;
而本案手機門號申辦日為 100年10月28日,且申請該門號時所使用之證件,則係被告於 95年12月5日所申請補發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99年3月3日所聲請補發之健保卡(卡號為000000000000號),此有統一超商預付卡門號申請書在卷可佐(見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科偵字第0000 000000 號卷第186頁),即被告於96年12月5日以後不曾補發過國民身分證,自得排除有何遺失情事,而健保卡雖曾於99年3月3日補發過,惟本案手機門號申請書上所附之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均確實為被告於 100年10月28日所有之有效證件,且查無被告於該日期前後有何補發換證之跡象,足見被告雖辯稱遺失身分證及健保卡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至辯護人為被告辯護主張:本件無證據證明申請書上之簽名為被告所簽,且被告之手機號碼不一定只有被告本人知悉,被告不認識熊忠良或是出賣本案手機門號之賣家「阿祥」,主觀上不知悉渠等會從事詐欺犯行(見本院卷二第263 頁背面)等語,然經本院依據本案手機門號申請書上所載之聯絡電話確實為被告自93年持用迄今之號碼、申請書上之雙證件影本均為被告於申請日當時所持有之有效證件等情,認定本案手機門號確為被告所申請無誤,又被告被訴之犯行,為提供手機門號作為供不特定人從事與財產犯罪有關之犯罪工具,本無須認識特定詐騙集團之人,是辯護人前揭主張,容有誤會,本院亦基此認為無傳喚熊忠良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無從採信,其幫助詐欺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
按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比較新舊法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9條就此犯罪之選科或併科罰金之數額已提高至50萬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規定。
(二)復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同此見解);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
被告提供本案手機門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使得收受本案手機門號之詐欺集團持以作為聯繫詐欺集團內部各成員,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則其顯係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以一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本案手機門號,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熊忠良自100 年10月28日起至101年9月11日為警查獲為止,以本案手機門號聯絡詐欺集團內部成員,詐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財物,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674號判決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二第80頁至第117 頁),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1、被告前於95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60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其於96年3月19日入監,復於96年3月26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
復於96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6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96年度花簡字第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減惟有期徒刑1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上揭2案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95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其於 97年5月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3月、4月,至97年11月30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見本院卷一第5頁至第9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2、又被告係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3、從而,被告有前揭加重及減輕事由,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後減之。
(四)另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偵字第308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該署以103 年度偵字第2197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二第264 頁;
惟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載為高職肄業,見本院卷一第4頁),年逾5旬,自有相當社會歷練,而幫助詐欺構成我國犯罪,業經政府、報章雜誌、電子媒體多年宣導,被告應能瞭解,其提供行動電話門號SIM 卡與不認識之他人,極易遭犯罪者從事不法使用,且本案手機門號確實間接導致犯罪集團因使用上開門號聯絡集團成員,而更容易遂行詐騙犯行,並阻礙警方之查緝,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更造成被害人財物之損失,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
復考量被告犯罪後,於偵審期間多次經傳未到,且對於自己提供法院之聯絡電話,不是轉語音信箱,就是由家人代接而拒不到庭,亦從未補陳任何正當理由未到庭之依據(見本院卷一第18頁、第107頁、第139頁),而遭本院先後通緝2 次(本院103年度花院美刑謙字第103號及104 年度花院美刑謙字第46號),拖延訴訟程序甚鉅,所為甚屬不該;
然兼衡其本身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並參以本件詐欺集團成員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科處之刑度(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674號判決,個別刑度介於有期徒刑2月及3月,應執行刑數月至2 年不等,部分被告宣告附條件緩刑),再衡諸被告身體狀況確實不佳,有被告103年間之就醫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15 頁至第127頁、第152頁至第159 頁)在卷可參,暨被告喪偶、目前沒有工作、領有中度肢體殘障手冊(見本院卷一第70頁及本院卷二第264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英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兩岸詐欺集團犯罪事實一欄表(虛擬店) │
├─┬─┬────────┬────┬───────────┤
│編│被│詐騙時間、取款地│臺灣車手│ 臺灣地區 │
│ │害│點、詐騙金額(新 │ │ 參與共犯 │
│號│人│臺幣) │ │ │
├─┼─┼────────┼────┼───────────┤
│1 │高│(1)101年5月8日 │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敬│、台北市長春路25│ │總會計:陳美庄 │
│ │祥│7號(7-11便利商店│ │控台:吳俊杰 │
│ │ │)、5萬元 │ │少爺:熊忠良( 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起訴書原記載80 │ │人頭;詹順利 │
│ │ │萬元)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 2) 101年6 月18│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周詩涵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 渣打銀行) 、│(起訴 │控台:游雅茜 │
│ │ │42萬元 │書原僅 │助控:熊忠良 │
│ │ │ │列蔡妮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34│娜) │少爺:陳建宇 │
│ │ │萬元) │ │少爺:舒志強 │
│ │ ├────────┼────┼───────────┤
│ │ │( 3) 101年6 月22│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 渣打銀行) 、│ │控台:游雅茜 │
│ │ │27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30萬元) │ │少爺:舒志強 │
│ │ ├────────┼────┼───────────┤
│ │ │( 4) 101年6 月23│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長春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257 號( 7-11便利│ │控台:游雅茜 │
│ │ │商店) 、2 萬2000│ │助控:熊忠良 │
│ │ │元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3萬元) │ │少爺:舒志強 │
│ │ ├────────┼────┼───────────┤
│ │ │( 5) 101年6 月26│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長春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257 號( 7-11便利│ │控台:游雅茜 │
│ │ │商店) 、4 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 │( 6) 101年6 月27│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忠孝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四段( 華南銀行│ │控台:游雅茜 │
│ │ │) 、3 萬8000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 │( 7) 101年6 月28│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忠孝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四段( 華南銀行│ │控台:游雅茜 │
│ │ │) 、16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起訴書原記載 │ │人頭:詹順利 │
│ │ │14萬2000元) │ │少爺:陳建宇 │
│ │ ├────────┼────┼───────────┤
│ │ │( 8) 101 年7 月5│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忠孝東│ │股東:游麗惠 │
│ │ │路四段( 華南銀行│ │總會計:陳美庄 │
│ │ │) 、6 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9) 101年7 月12│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復興南│ │股東:游麗惠 │
│ │ │路( 微風廣場) 附│ │總會計:陳美庄 │
│ │ │近、100 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起訴書原記載 │ │人頭;詹順利 │
│ │ │110萬元)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10) 101 年7 月│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13日、台北市復興│ │股東:游麗惠 │
│ │ │南路( 微風廣場) │ │總會計:陳美庄 │
│ │ │附近、58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11) 101 年7 月│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18日、台北市復興│ │股東:游麗惠 │
│ │ │南路( 微風廣場) │ │總會計:陳美庄 │
│ │ │附近、12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12) 101年8 月2│詹慧貞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長春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257 號( 7-11便利│ │控台:胡勝文 │
│ │ │商店) 、1 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2 │黃│( 1) 101年8 月4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居│日、台北市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寶│10 8號( 中華電信│ │控台:胡勝文 │
│ │ │) 門口、9 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2) 101年8 月16│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忠孝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四段( 華南銀行│ │控台:胡勝文 │
│ │ │) 門口、25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3) 101年9 月8 │甯一擎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 渣打銀行) 門│ │控台:胡勝文 │
│ │ │口、12萬8000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13萬6000元) │ │少爺:徐秋蓉 │
├─┼─┼────────┼────┼───────────┤
│3 │吳│( 1) 101年7 月11│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延│日、臺北市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倫│附近、11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 2) 101年7 月23│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捷運善│ │總會計:陳美庄 │
│ │ │導寺站3 號出口、│ │控台:游雅茜 │
│ │ │28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3) 101年7 月24│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林森北│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與民權東路口、│ │控台:游雅茜 │
│ │ │18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4) 101 年8 月6│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捷運善│ │總會計:陳美庄 │
│ │ │導寺站3 號出口、│ │控台:胡勝文 │
│ │ │7 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5 │ │少爺:陳建宇 │
│ │ │萬元)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5) 101 年8 月8│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二段附近、10萬│ │控台:胡勝文 │
│ │ │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6) 101年8 月14│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捷運善│ │總會計:陳美庄 │
│ │ │導寺站3 號出口、│ │控台:胡勝文 │
│ │ │10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7) 101 年9 月5│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二段附近、5 萬│ │控台:胡勝文 │
│ │ │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少爺:徐秋蓉 │
├─┼─┼────────┼────┼───────────┤
│4 │葉│101年5月9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博│、台北市松江路及│ │股東:游麗惠 │
│ │達│長安東路口(遠東 │ │總會計:陳美庄 │
│ │ │銀行)附近、 │ │控台:吳俊杰 │
│ │ │32萬元 │ │少爺:熊忠良( 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起訴書原記載 │ │人頭;詹順利 │
│ │ │3萬2000元)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5 │林│(1)101年5月11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登│、臺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臨│(彰化銀行)門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4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5月14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彰化銀行)門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3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3)101年5月16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渣打銀行)門口、│( 起訴 │總會計:陳美庄 │
│ │ │5萬元 │書原記 │控台:吳俊杰 │
│ │ │ │載周詩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涵)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4)101年5月18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八德路三│ │股東:游麗惠 │
│ │ │段(中華電信)門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5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5)101年5月21日 │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渣打銀行)門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9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6)101年5月23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八德路三│ │股東:游麗惠 │
│ │ │段(中華電信)門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6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101年5月22日)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7)101年5月25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八德路三│ │股東:游麗惠 │
│ │ │段(中華電信)門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4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8)101年5月31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八德路三│ │股東:游麗惠 │
│ │ │段(中華電信)門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14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6 │邵│(1)101年5月31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松│、臺北市長春路附│ │總會計:陳美庄 │
│ │雄│近、5萬4000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8月24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民生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附近2萬元 │ │控台:胡勝文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3)101年8月30日 │甯一擎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民生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附近、1萬2000元 │ │控台:胡勝文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4)101年9月7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長春路附│ │總會計:陳美庄 │
│ │ │近、3萬1000元 │ │控台:胡勝文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少爺:徐秋蓉 │
├─┼─┼────────┼────┼───────────┤
│7 │盧│(1)101年5月2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國│、台北市長安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益│(新光銀行前)、1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5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5月8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長安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新光銀行前)、8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1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3)101年5月10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長安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新光銀行前)、1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8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4)101年5月11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長安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新光銀行前)、2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10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5)101年5月17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四段(國泰世華銀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行前)、7萬元6000│ │控台:吳俊杰 │
│ │ │元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起訴書原記載 │ │人頭;詹順利 │
│ │ │8萬元)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6)101年5月19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四段(國泰世華銀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行前)、1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6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7)101年5月29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四段(國泰世華銀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行前)、1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6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8)101年5月31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四段(國泰世華銀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行前)、2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10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8 │艾│(1)101年5月3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光│、臺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亮│(聯邦銀行)前、6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5月10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忠孝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四段(華南銀行)前│ │總會計:陳美庄 │
│ │ │、14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3)101年5月15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忠孝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四段(華南銀行)前│ │總會計:陳美庄 │
│ │ │、6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4)101年6月1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忠孝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四段(華南銀行)前│ │總會計:陳美庄 │
│ │ │、1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5)101年7月11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渣打銀行)前、10│ │總會計:陳美庄 │
│ │ │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6)101年7月23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渣打銀行)前、2 │ │總會計:陳美庄 │
│ │ │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9 │陳│( 1) 101年6 月23│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憲│日、台北市南京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明│路( 聯邦銀行) 門│ │控台:游雅茜 │
│ │ │口、1 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 2) 101 年7 月8│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 聯邦銀行) 門│ │控台:游雅茜 │
│ │ │口、18萬2000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1萬元) │ │少爺:簡俊葦 │
│ │ ├────────┼────┼───────────┤
│ │ │( 3) 101 年7 月9│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 │總會計:陳美庄 │
│ │ │路( 聯邦銀行) 門│ │控台:游雅茜 │
│ │ │口、2 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101年7月中旬) │ │少爺:簡俊葦 │
├─┼─┼────────┼────┼───────────┤
│10│古│(1)101年6月21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望│、台北火車站附近│ │總會計:陳美庄 │
│ │宏│、2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6月23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渣打銀行)門口、│ │控台:游雅茜 │
│ │ │1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3)101年9月7日、│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火車站附近、│ │總會計:陳美庄 │
│ │ │1萬元 │ │控台:胡勝文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少爺:徐秋蓉 │
├─┼─┼────────┼────┼───────────┤
│11│趙│( 1) 101年6 月30│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國│日、臺北市長春路│ │股東:游麗惠 │
│ │斌│吉林路口、1 萬元│ │總會計:陳美庄 │
│ │ │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12│潘│(1)101年6月22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武│、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宜│(渣打銀行)附近、│ │控台:游雅茜 │
│ │ │1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7月26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渣打銀行)附近、│ │總會計:陳美庄 │
│ │ │2萬2000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起訴書原記載 │ │人頭;詹順利 │
│ │ │3萬元)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13│吳│(1)101年5月15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英│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奇│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吳俊杰 │
│ │ │地、1萬元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5月18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吳俊杰 │
│ │ │地、2萬元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3)101年5月31日 │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吳俊杰 │
│ │ │地、1萬元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4)101年6月18日 │蘇昱萍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2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5)101年5月24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吳俊杰 │
│ │ │地、2萬元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6)101年6月21日 │蘇昱萍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2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7)101年6月22日 │蘇昱萍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2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8)101年7月2日臺│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北市吉林路、南京│ │股東:游麗惠 │
│ │ │東路、八德路、長│ │總會計:陳美庄 │
│ │ │春路、伊通街等地│ │控台:游雅茜 │
│ │ │、1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 │(9)101年7月6日臺│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北市吉林路、南京│ │股東:游麗惠 │
│ │ │東路、八德路、長│ │總會計:陳美庄 │
│ │ │春路、伊通街等地│ │控台:游雅茜 │
│ │ │、1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10)101年7月12日│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2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11)101年7月19日│詹慧貞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2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12)101年7月24日│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1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13)101年7月26日│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1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14)101年8月3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總會計:陳美庄 │
│ │ │京東路、八德路、│ │控台:胡勝文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助控:熊忠良 │
│ │ │地、1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15)101年8月30日│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總會計:陳美庄 │
│ │ │京東路、八德路、│ │控台:胡勝文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助控:熊忠良 │
│ │ │地、1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16)101年6月23日│蘇昱萍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4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17)101年6月25日│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9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18)101年6月28日│詹慧貞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6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 │(19)101年6月29日│詹慧貞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10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 │(20)101年6月30日│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股東:游麗惠 │
│ │ │京東路、八德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控台:游雅茜 │
│ │ │地、3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 │(21)101年8月9日 │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總會計:陳美庄 │
│ │ │京東路、八德路、│ │控台:胡勝文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助控:熊忠良 │
│ │ │地、1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22)101年8月16日│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總會計:陳美庄 │
│ │ │京東路、八德路、│ │控台:胡勝文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助控:熊忠良 │
│ │ │地、1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23)101年9月6日 │甯一擎 │負責人:倪耀駿 │
│ │ │臺北市吉林路、南│ │總會計:陳美庄 │
│ │ │京東路、八德路、│ │控台:胡勝文 │
│ │ │長春路、伊通街等│ │助控:熊忠良 │
│ │ │地、1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少爺:徐秋蓉 │
├─┼─┼────────┼────┼───────────┤
│14│李│(1)101年6月18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應│、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雀│松江路口(摩斯咖 │ │控台:游雅茜 │
│ │ │啡店內)、1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15│潘│(1)101年6月20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昆│、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寶│與龍江路口(渣打 │ │控台:游雅茜 │
│ │ │銀行)、2萬2000元│ │助控:熊忠良 │
│ │ │(起訴書原記載 │ │人頭;詹順利 │
│ │ │4萬元)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6月30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彰化銀行前)、│ │控台:游雅茜 │
│ │ │9萬6000元 │ │助控:熊忠良 │
│ │ │(起訴書原記載 │ │人頭;詹順利 │
│ │ │10萬元) │ │少爺:陳建宇 │
├─┼─┼────────┼────┼───────────┤
│16│郭│101年6月22日、台│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美│北市長春路與伊通│ │總會計:陳美庄 │
│ │雄│街口(屈臣氏前)│ │控台:游雅茜 │
│ │ │、1萬元(未遂)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17│黃│(1)101年5月28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文│、台北市長安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三│某處、14萬2000元│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起訴書原記載 │ │記載助控) │
│ │ │101年5月29日)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5月31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民權西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捷運站、31萬2000│ │控台:吳俊杰 │
│ │ │元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3)101年7月2日、│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長安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55萬元 │ │總會計:陳美庄 │
│ │ │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 │(4)101年7月19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長安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25萬元 │ │總會計:陳美庄 │
│ │ │ │ │助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18│蘇│101年6月30日、台│詹慧貞 │負責人:倪耀駿 │
│ │忠│北市南京東路四段│ │總會計:陳美庄 │
│ │信│某處公園、1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19│林│(1)101年7月6日、│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王│台北市南京東路與│ │總會計:陳美庄 │
│ │杰│龍江路口(渣打銀│ │控台:游雅茜 │
│ │ │行前)、2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2)101年7月20日 │詹慧貞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復興南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一段與市民大道口│ │控台:游雅茜 │
│ │ │(微風整型診所前│ │助控:熊忠良 │
│ │ │)、38萬1000元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33萬元) │ │少爺:簡俊葦 │
│ │ ├────────┼────┼───────────┤
│ │ │(3)101年7月26日 │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長安東路與│ │總會計:陳美庄 │
│ │ │龍江路口(7-11便│ │控台:游雅茜 │
│ │ │利商店前)、5萬 │ │助控:熊忠良 │
│ │ │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4)101年7月31日 │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長安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與龍江路口(7-12│ │控台:游雅茜 │
│ │ │便利商店前)、14│ │助控:熊忠良 │
│ │ │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4 │ │少爺:陳建宇 │
│ │ │萬元) │ │少爺:簡俊葦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20│蕭│(1)101年7月23日 │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鴻│、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誠│(花旗銀行前)、│ │控台:游雅茜 │
│ │ │20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2)101年7月31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花旗銀行前)、│ │控台:游雅茜 │
│ │ │32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27萬元) │ │少爺:簡俊葦 │
│ │ ├────────┼────┼───────────┤
│ │ │(3)101年8月9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花旗銀行前)、│ │控台:胡勝文 │
│ │ │15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4)101年8月28日 │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花旗銀行前)、│ │控台:胡勝文 │
│ │ │10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 ├────────┼────┼───────────┤
│ │ │(5)101年8月31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花旗銀行前)、│ │控台:胡勝文 │
│ │ │7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21│林│( 1) 101年5 月17│鍾馥后 │負責人:倪耀駿 │
│ │萬│日、不詳地點、1 │ │股東:游麗惠 │
│ │華│萬元(起訴書原記│(起訴 │總會計:陳美庄 │
│ │ │載1 萬5000元) │書原記 │人頭:詹順利 │
│ │ │ │載黃品 │控台:吳俊杰 │
│ │ │ │甄) │助控:熊忠良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經紀人:李東諭 │
│ │ ├────────┼────┼───────────┤
│ │ │( 2) 101年6 月30│詹慧貞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不詳地點、4 │ │股東:游麗惠 │
│ │ │萬元) │ │總會計:陳美庄 │
│ │ │ │ │控台:游雅茜 │
│ │ │(起訴書原記載4 │ │助控:熊忠良 │
│ │ │萬4000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22│戴│101年7月31日、台│詹慧貞 │負責人:倪耀駿 │
│ │水│北市忠孝東路四段│ │股東:游麗惠 │
│ │旺│(華南銀行)門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30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23│何│(1)101年5月7日、│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明│台北市南京東路與│ │股東:游麗惠 │
│ │來│龍江路口(渣打銀│ │總會計:陳美庄 │
│ │ │行)、5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 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2)101年5月18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八德路三│ │股東:游麗惠 │
│ │ │段(中華電信公司│ │總會計:陳美庄 │
│ │ │前)、25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3)101年5月29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總 │
│ │ │四段龍江路口(渣│ │會計:陳美庄 │
│ │ │打銀行前)、5萬 │ │控台:吳俊杰 │
│ │ │元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 │
│ │ │ │ │ 原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4)101年5月31日 │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八德路三│ │股東:游麗惠 │
│ │ │段(中華電信公司│ │總會計:陳美庄 │
│ │ │前)、7萬元 │ │控台:吳俊杰 │
│ │ │ │ │少爺:熊忠良(起訴書原│
│ │ │ │ │記載助控)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舒志強 │
│ │ ├────────┼────┼───────────┤
│ │ │( 5) 101年6 月30│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 │股東:游麗惠 │
│ │ │路四段龍江路口(│ │總會計:陳美庄 │
│ │ │渣打銀行前)、5 │ │控台:游雅茜 │
│ │ │萬元(起訴書原記│ │助控:熊忠良 │
│ │ │載10萬元)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 │( 6) 101 年8 月9│蔡妮娜 │負責人:倪耀駿 │
│ │ │日、台北市南京東│ │會計:陳美庄 │
│ │ │路與龍江路口(渣│ │控台:胡勝文 │
│ │ │打銀行前)、5 萬│ │助控:熊忠良 │
│ │ │5000元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5萬元) │ │少爺:簡俊葦 │
├─┼─┼────────┼────┼───────────┤
│24│葉│101年7月13日、台│吳小君 │負責人:倪耀駿 │
│ │鍚│北市復興南路一段│ │股東:游麗惠總 │
│ │宗│50號(微風整型診│ │會計:陳美庄 │
│ │ │所前)、6萬元 │ │控台:游雅茜 │
│ │ │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25│簡│(1)101年6月27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佳│、台北市長春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成│257號(7-11便利 │ │控台:游雅茜 │
│ │ │商店)、1萬2000 │ │助控:熊忠良 │
│ │ │元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1萬│ │少爺:陳建宇 │
│ │ │5000元) │ │ │
│ │ ├────────┼────┼───────────┤
│ │ │(2)101年7月19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股東:游麗惠 │
│ │ │與龍江路口(渣打│ │總會計:陳美庄 │
│ │ │銀行前)、1萬 │ │控台:游雅茜 │
│ │ │2000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起訴書原記載 │ │少爺:陳建宇 │
│ │ │2萬元) │ │少爺:簡俊葦 │
│ │ ├────────┼────┼───────────┤
│ │ │(3)101年8月29日 │周詩涵 │負責人:倪耀駿 │
│ │ │、台北市南京東路│ │總會計:陳美庄 │
│ │ │與龍江路口(渣打│ │控台:胡勝文 │
│ │ │銀行前)、6萬元 │ │助控:熊忠良 │
│ │ │ │ │人頭:詹順利 │
│ │ │ │ │少爺:陳建宇 │
│ │ │ │ │少爺:簡俊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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