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3,易,310,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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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103年度易字第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献庚



陳秀真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陳美親


選任辯護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張正松


選任辯護人 林國泰律師
被 告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洪碧梅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正韋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親
被 告 長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秀真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達辰企業工程行

代 表 人 林金輝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
被 告 茂淂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佩蓉
被 告 睿騏電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安婕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超昱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清長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献庚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30、131、248號)暨追加起訴部分(103年度偵字第4736號),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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