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3,訴,197,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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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天春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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