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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麗雯
被 告 羅英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256號,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2120、2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羅英倉被訴妨害名譽乙案,經原告陳麗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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