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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育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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