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交易,96,20151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易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世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下午2時1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