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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佑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76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交易字第111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胡佑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證據「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實施酒測民眾權益告知表1 紙」及「現場照片17張」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胡佑欣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具有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3 頁),且曾於民國96、99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花交簡字第391 號、99年度花交簡字第214號判處拘役25日及有期徒刑3月(於99年11月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9頁)在卷可佐,被告自當知悉酒後騎車之危害及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然被告已明知自己飲用酒類,且酒後駕車對自身及公眾均具有危險性,卻於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時,基於返家之動機及目的(見警卷第10頁),自恃酒精不會影響其駕駛能力(見警卷第11頁),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顯心存僥倖,並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駕駛態度甚為輕率,足認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有不當;
且其為警測得之吐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4毫克,又本次為警查獲係因與酒精影響其駕駛操控能力,而撞上停在路旁之車輛,更顯見其酒後駕車之行為,已造成他人財產之實害損失;
再兼衡其已婚、經濟狀況貧寒、無業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8頁及本院卷第3頁),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最低法定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4763號
被 告 胡佑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佑欣於飲酒後,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充分消退,於104 年11月21日21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5508 號自小客車,途經花蓮市國富19街南往北行駛,途經該街2 弄街口,因操控自小客車不當,先擦撞停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牌號碼**-5657 號自小客車遭撞後,又碰撞停於該車旁之車牌號碼***-8777號自用小客車。
嗣經警到場測得胡佑欣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4毫克。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花蓮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 英 正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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