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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陳紹庭
被 告 鍾景和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易字第88 號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鍾景和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紹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李欣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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