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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張桂英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陶智民
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譽興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協奇
法 官 簡鈺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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