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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交易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沛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戴韻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惲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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