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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林聖玉
訴訟代理人 吳秀英
被 告 林煒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原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上列被告林煒傑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林聖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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