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原花交簡,785,2015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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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原花交簡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水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1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水裕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水裕於民國104年11月4日下午 2時許至翌(5)日凌晨1時許,在址設花蓮縣萬榮鄉萬榮村地點不詳之商店內,飲用58度高粱酒半瓶及含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維士比各 2瓶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退卻,即於 104年11月5日下午3時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花蓮縣新城鄉樹人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欲前往址設花蓮縣新城鄉○○路000號之「統冠聯合超級市場」購物。

嗣於同日下午3時45分許,途經前揭路段與復興路之交岔路口時,因有行車搖擺不定等可合理懷疑有酒後騎車之情,遭警施予攔檢盤查,並於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氣後,於同日下午 3時49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96毫克,而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水裕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及第26頁背面),且被告飲酒後無駕駛執照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96毫克等情,有職務報告、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公共危險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酒後駕車執法民眾權益告知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列印畫面各 1份及花蓮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 2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5頁、第11頁、第13頁及第21頁至第22頁 ),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已得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按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濃度達到每公升 0.5毫克時,其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駕駛;

達到每公升0.75毫克時,思考、個性及行為均會改變;

達到每公升 1.0毫克時,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

達到每公升 1.5毫克時,說話不清楚,感覺喪失,視力模糊;

達到每公升 2.0毫克時,體溫與血糖均降低,肌肉控制差,甚且導致癲癇發作;

達到每公升 3.5毫克時,則已至神智不清,反射減低及呼吸抑制等情,有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參。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酒醉騎車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僅為一時便利,於飲酒後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96毫克之際,猶無駕駛執照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揆諸前開函示,被告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前、後應有思考、個性及行為之生、心理驟變,此亦核與被告遭警查獲前有行車搖擺不定一情相互佐證 (見偵卷第5頁),是被告之本案犯行可得推認已對不特定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惹起抽象危險;

惟本院念及被告為違背安全駕駛罪之初犯,犯後又坦承犯行無訛,犯後態度尚佳,特別預防之需求已非顯著;

併兼衡被告於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96毫克之情狀下,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約45分鐘許之義務違反程度、騎乘行為未實際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損害之實害結果、具太魯閣族山地原住民之身分,業工之生活狀況、前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等前案犯罪紀錄之品行、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國中畢業或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6頁及本院卷第3頁)、欲前往購物之犯罪動機、目的(見偵卷第26頁背面)等一切情狀,在行為責任之幅度內,考量刑罰目的、犯後悔悟與否等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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