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花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蘇建成
被 告 朝毓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4年度原花簡字第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朝毓華因毀損案件,經原告蘇建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