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原訴,24,2015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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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宇恩
陳宥鈞
邱宇德
黃文傑
吳建勳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健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柏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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