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簡,105,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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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賢妮


張賢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何賢妮、張賢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13號),嗣因被告何賢妮、張賢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今認本案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施建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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