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簡上附民,3,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鍾珮玲
被 告 王威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簡上字第4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威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曉萍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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