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聲,225,201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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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瑞恵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102年度花
簡字第18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所載關於如主文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如主文更正後之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季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表:
┌──────┬─────┬──────┐
│欄位        │原內容    │更正後      │
├──────┼─────┼──────┤
│當事人欄    │「韓瑞惠」│「韓瑞恵」  │
├──────┼─────┼──────┤
│主文欄      │「韓瑞惠」│「韓瑞恵」  │
├──────┼─────┼──────┤
│事實及理由欄│「韓瑞惠」│「韓瑞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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