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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春來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春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春來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4010483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4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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