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聲,484,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慶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含包裝袋捌只,毒品驗餘淨重總計貳點玖肆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9包,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在案,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單獨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官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 8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本院又以 103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104年5月15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戒毒偵字第12號、第13號、第14號、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憑。

扣案粉末9包中之8包,經鑑驗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2.9497公克),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 0000000號)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發文字號: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8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自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應予准許。

至於所餘扣案粉末1包(驗餘淨重3.97公克,空包裝重5.86公克),經檢驗未發現毒品成分一情, 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發文字號: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1份在卷可查,堪認非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率難認係違禁物而予宣告沒收,本件此部分之聲請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