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聲,514,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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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華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晉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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