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聲,747,2015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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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易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柒柒肆伍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89號被告李易霖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 10月17日為不起訴處分)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 2包驗餘淨重各0.9268公克、0.8477公克經送驗均為甲基安非他命,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4年5月26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之鑑定書 1份附卷可參。

是上述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 2包,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業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無誤,且扣案之晶體2包(驗餘淨重合計1.7745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該中心104年5月26日慈大藥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

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前揭違禁物,揆諸上開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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