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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柏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03 年度調偵字第244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執聲字第5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調偵字第 244號受刑人胡柏毅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即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刑法第41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調偵字第244 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保管字第345 號),確為仿冒商品等情,業據受刑人於偵查中坦認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翻拍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該等扣案物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於檢察官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欣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書毓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
├──┼───────────────┼─────┤
│1 │手機保護套(Cath Kidston) │1個 │
├──┼───────────────┼─────┤
│2 │手機保護膠紙(Cath Kidston) │1片 │
├──┼───────────────┼─────┤
│3 │手機保護膠紙(adidas) │3片 │
├──┼───────────────┼─────┤
│4 │手機保護膠紙(stussy) │3片 │
├──┼───────────────┼─────┤
│5 │手機保護膠紙(Dior) │1片 │
├──┼───────────────┼─────┤
│6 │手機保護膠紙(Hermes) │5片 │
├──┼───────────────┼─────┤
│7 │手機保護膠紙(stussy) │1片 │
├──┼───────────────┼─────┤
│8 │手機及IPAD保護膠紙(adidas) │25片 │
├──┼───────────────┼─────┤
│9 │一般膠紙(adidas) │6個 │
├──┼───────────────┼─────┤
│10 │按鍵膠紙(adidas) │8個 │
├──┼───────────────┼─────┤
│11 │按鍵膠紙(puma) │1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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