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聲,863,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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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若男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若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若男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4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制猥褻案件,前於102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2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5年6月3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4月16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鴻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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