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HLDM,104,花交簡附民,17,2015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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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羅尹絃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周裕斌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花交簡字第56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本件被告周裕斌被訴過失傷害乙案,經原告羅尹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梁昭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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